在申请范围方面:
覆盖范围广、成员国多。马德里体系有85个成员国;欧盟有27个成员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有16个;非洲工业产权组织关于商标有9个缔约国。
在申请资格方面:
马德里体系有申请人在原属国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的要求;CTM、OAPI和ARIPO则不此要求。
在注册原则方面:都遵循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申请者在申请时均可要求优先权。
在申请类别方面:
除ARIPO以外,其它都接受针对一件商标的多类申请,并且(3个类别以内)只收取一个类别的注册费用。不过,AIPO接受的一标多类申请必须同属商品类别或服务类别。如果指定的项目既有商品又有服务,则必须分别提交申请。
在商标制度方面:
(1)马德里体系成员国,均具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和管理制度。申请人可单独向成员国提出注册申请。
(2)除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外,欧盟各成员国均有独立的商标注册制度。申请人可向欧盟某一成员国单独申请注册商标。
(3)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均放弃了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自主审查权。申请人无法向非知注组织某成员国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4)非洲工业产权组织成员国,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和管理制度。申请人可单独向成员国单一申请,也可通过ARIPO总部,向班珠尔议定书的9个或部分缔约国提出申请。
在商标审查方面:
都会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1)马德里国际注册 在形式审查后颁发注册证书,并刊登国际公告。指定国在限期内驳回或不作反对。 (2)欧共体商标,OHIM在受理后,会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成员国须在3个月内将本国检索报告反馈给协调局。协调局会将本局检索报告连同成员国检索报告通知申请人,并刊登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核准注册。 OHIM不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而驳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其做法实际上是对在先权利审查后通知在先权利人,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检索报告,以便在先权利人在商标公告时及时提出异议。
(3)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后,会先核准注册,并登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期间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即可注册。
(4)非洲工业产权组织注册,在受理后, ARIPO受理局向指定国家主管局发出受理通知之日起1年内,指定国家应依据其国家法律,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ARIPO受理局提交授予或拒绝本国商标注册的结果。若通过审查,ARIPO将核准注册并刊登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
在注册证书方面:
(1)只会出具统一的注册证书,不会每个指定国单独出具。
(2)证书有效期:均为10年,自注册申请日起算。续展期限也是每次10年。
在商标使用方面:
(1)马德里体系:在一定时期内不使用商标,可能被撤销。具体视乎各成员国要求。
(2)欧协局和非洲知识产区组织:若在注册后5年内没有在成员国范围内使用,任何人均可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
(3)非洲工业产权组织:无连续不使用会撤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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