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跨境电商企业备案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 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 佛山综试区平台备案 · DXPID申请 · B2B出口模式
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是境内企业依法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首要环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的规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及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自2022年12月30日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已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无需再前往商务部门办理该项备案手续。企业只需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增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字样,即可依法开展进出口业务,后续根据业务模式完成海关、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环节的备案手续。
朗升顾问佛山分公司作为专业代理服务机构,为佛山企业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的咨询、材料准备指导与申报协助服务。最终审批结果以海关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决定为准。
现行法规依据
备案工作涉及的核心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信息登记。
-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及《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明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市场主体类型,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对企业注册资本无明确要求。
-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跨境电商企业应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若企业计划使用9610、1210、9710、9810等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在海关备案时必须勾选对应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否则后续无法正常申报。不同企业类型(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等)的备案条件和资质要求各不相同,建议在启动备案前由专业顾问评估适用路径。
备案企业类型
根据业务模式选择对应的企业类型
-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是指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不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内注册的企业),或者境内向境外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的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跨境电商卖家通常属于这一类型,若计划走9610、1210、9710、9810等监管方式,需在海关备案时勾选跨境电商企业类型。
-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平台企业如自建网站提供信息服务,应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ICP备案或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 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物流服务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应具备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仅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物流企业,跨境电商类型应勾选为“物流企业(仅B2B)”,可免于提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是指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委托,为其提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支付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及银联等。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对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 境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是指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境外注册企业所委托的境内代理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备案,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责任。
说明:上述企业类型的资质要求涉及金融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前置条件,具体适用条件及材料准备可咨询我司顾问评估。
B2B出口模式与备案要求
9710 · 9810 · 海外仓备案取消
跨境电商B2B出口分为两种模式,企业应根据业务模式选择对应的监管方式:
- 9710(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申报时必须上传交易平台生成的在线订单截图,证明订单真实。该模式可享受与一般贸易同等的退税待遇。
- 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2026年,9810模式推行“离境即预退税、销售后统一清算”机制,通关与资金效率有所提升。
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并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2024年12月15日起的重要变化: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三、企业管理”项下第二款“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
核心材料构成
按材料类别概括,具体清单请咨询顾问
| 材料类别 |
主要内容 |
| 主体资格材料 |
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需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等相关表述)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材料 |
《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加盖企业印章),可在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时同步勾选跨境电商企业类型 |
| 跨境电商企业类型补充材料 |
企业网址(跨境电商类型备案需填写);平台企业需提供ICP备案或许可证明;物流企业需提供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企业需提供金融许可证或支付业务许可证 |
| 佛山综试区平台备案材料 |
《电子口岸数据交换平台用户申请表》(DXPID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 |
| 出口退(免)税备案材料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附送资料清单 |
| 外汇管理相关材料 |
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相关材料 |
材料准备说明:部分材料涉及前置资质(如ICP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需提前完成相关许可的申请。DXPID申请办理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建议提前规划。我司顾问可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材料清单和准备指导。
备案主要环节
主要阶段及我司可协助的环节
1
前期评估与类型确定
企业需根据自身业务模式确定适用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和监管方式。不同监管方式(9610/1210/9710/9810)对应不同的备案要求和后续申报规则。我司可协助企业进行备案路径评估,明确适用的企业类型和监管方式。
2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企业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备案。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可以在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时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完成海关备案后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3
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
在完成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基础上,企业需在备案系统中勾选对应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型。若计划使用9710、9810等监管方式,必须勾选对应的企业类型。不同企业类型需提交相应的补充资质材料。
4
佛山综试区平台备案及DXPID申请
接入佛山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平台的企业,需完成综试区平台备案及DXPID申请。DXPID编号是企业向海关传输报文数据的通道专属ID,配置于数据交换平台使用。我司可协助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供办理流程咨询。
5
出口退(免)税备案
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纳税人应当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申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备案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前提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享受出口免税,无法申请退税。
办理时限参考:上述时限为各主管部门公布的参考时限,实际用时取决于企业类型、材料准备质量、是否涉及前置资质等因素。朗升顾问不对审批结果和时限作出承诺。
常见问题
企业高频问题解答
Q1:跨境电商企业备案和一般贸易企业备案有什么区别?
一般贸易企业只需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在海关备案时勾选对应的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并补充填写企业网址。若使用9710、9810等监管方式,必须在备案时勾选相应企业类型,否则后续无法正常申报。此外,跨境电商企业还需完成综试区平台备案及DXPID申请。
Q2:注册资本较少的企业能否办理跨境电商企业备案?
可以。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对企业注册资本无明确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3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类型,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可办理。
Q3:9810海外仓业务还需要办理海外仓备案吗?
不需要。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自2024年12月15日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中有关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的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
Q4:DXPID在其他平台已申请,在佛山平台还需要重新申请吗?
需要。DXPID编号是企业向海关传输报文数据的通道专属ID,其他平台已申请的DXPID编号在佛山平台不通用。所有接入佛山综试区平台并申报数据的企业都需要申请传输专用DXPID。
Q5:跨境电商企业备案的办理周期一般多长?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通常在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可与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同步办理,或在完成海关备案后追加办理。DXPID申请办理时间约为5个工作日。整体周期取决于企业类型、前置资质准备情况及材料完整性。上述时限为参考时限,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朗升可提供的跨境电商企业备案服务
咨询 · 材料准备指导 · 申报协助 · 后续衔接
- 跨境电商企业备案路径评估与适用类型咨询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材料准备指导与申报协助
- 跨境电商企业类型备案(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指导,含企业网址填报规范
- 佛山综试区平台备案及DXPID申请材料准备指导
- 出口退(免)税备案材料准备指导
- 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申报咨询
- 前置资质(ICP备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支付业务许可证等)办理路径咨询
- 海关、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各部门衔接咨询
- 进出口企业代理记账及出口退税服务
- 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等后续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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